关于做好黑龙江省三好学生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4年05月01日 07:18 盛志伟 点击:[]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5】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办法》,学校决定开展黑龙江省三好学生评选、推荐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含本科、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和标准

    (一)评选名额 (见附件:名额分配表)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在2013-2014学年度无违纪。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他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程序

    (一)学院评选

    “三好学生”评选工作以学院评选为主。评选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组成评选工作联评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的的推荐、审核工作。评选、推荐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对评选推荐出的候选人名单须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公布评选标准、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参与评选中受到教育。

    (二)学校公示

    学生工作处将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对学院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汇总、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直接确认通过;公示结果有异议,学生工作处与学院核实情况,由学院重新组织推荐。

    四、有关要求

1.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学院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总结工作、提炼经验的有利契机,科学公正地进行比较评价和自我评价;要利用个人评选和表彰的机会,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掀起“争先创优”的热潮。

2.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牵头,组成评选工作联评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的的推荐、审核工作。评选、推荐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对评选推荐出的候选人名单须在学院内进行公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3.各学院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评选、推优工作。学院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在5月9日前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学生工作处,电子邮箱hsdjsz@163.com,5月12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综合楼216)。填写确认表必须使用第三人称,正反面打印。

    附件:相关附件

学生工作处

2014年4月30日




上一条:关于新邮件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举办哈尔滨师范大学第八届“我爱我”——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系列活动的通知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