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4年09月22日 09:22 盛志伟 点击:[]

    为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精神,我校于9月5日、6日、7日组织2014级入学新生集中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有部分学生现场没有办理现申请补办,经学生工作处学生医疗保险科与保险公司联系,近日将再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未参保的2014级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年级在校生。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30元、首次办理还需缴纳医疗保险卡费每人20元;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一次性缴纳在校年限全部保费。

    (二)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学生:

    1、待遇:经审核合格后的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学生,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享受政府财政和学校全额补助,只需缴纳20元医疗保险卡费,即可参保。

    2、要求:低保学生需出示家庭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重证残疾学生须出示身份证及民政部门发放的学生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上材料需上交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合格后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参保待遇期规定: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学年度管理,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待遇期。

    (五)参保原则:所有大学生都应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鼓励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医保待遇:

    (一)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70%,普通门诊治疗(校医院)可进行统筹报销。

    (二)补充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报销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保范围内的70%;因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80%,一个待遇年度内最高支付3万元;因意外伤害门诊治疗报销医保范围内的80%,一个待遇年度内最高支付5000元。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具体分工:请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通知到未参保学生本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参保手续。

    2、时间: 9月24日下午13:30—16:30

3、地点: 江北校区  综合楼118室

江南校区  物理楼110室

联系电话:0451-88060547

联系人:  吕老师  宋老师

学生工作处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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